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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友会一批次酱卤肉制品不合格沈阳一食品加工公司被罚5万
球友会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6日发布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内容显示,沈阳维信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一批次酱卤肉制品抽检不合格被罚款5万元。具体信息如下:
一、沈阳维信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04月16日生产的“维奶奶孜然三角骨(酱卤肉制品)”食品,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一)经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测信息系统收到核查处置信息和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沈阳维信食品加工有限公司2023年04月16日生产150袋(2.25公斤)“维奶奶孜然三角骨(酱卤肉制品)”抽检,检验结果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造化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于2023年07月18日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的“维奶奶孜然三角骨(酱卤肉制品)”(生产日期2023年04月16日),现无库存。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2023SGC01581),当事人对抽样检验结论无异议,未提出复检要求。同时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当事人立即向该批次问题产品的购买单位发出了召回公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球友会、兽药残留球友会、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经营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和第十五条“除法定裁量情形外,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二)涉案产品货值金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及《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项规定的情形;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5万-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球友会,并处货值金额10-13倍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球友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50元;2、罚款人民币50000元;3、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1350元。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球友会,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