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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市场监督球友会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1110)
球友会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11.10),涉及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11.10)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5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现将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海盐方满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醋泡海蜇(餐饮食品),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对当事人海盐方满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如下决定: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海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浙江冯家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的醋泡海蜇(餐饮食品),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对当事人浙江冯家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作如下决定: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海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海盐县沈荡镇光英蔬菜摊的芹菜,经抽样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2367-2021《食品安全法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对当事人海盐县沈荡镇光英蔬菜摊作如下决定: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从供货者处购进芹菜球友会,按照规定索要了进货凭证并查验了供货者营业执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海盐华侨饭店有限公司的凉拌海蜇(餐饮食品),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对当事人海盐华侨饭店有限公司作如下处罚: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海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球友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免予行政处罚球友会。
海盐杭州湾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的凉拌海蜇丝(餐饮食品),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对当事人海盐杭州湾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作如下处罚: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海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球友会,可以免予处罚球友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