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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高院发布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球友会
球友会食品安全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习多次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为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山西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习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按照党中央及省委有关部署,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筑牢打击违法犯罪、保障食品安全的坚固防线。
“尚俭崇信尽责 同心共护食品安全”。山西高院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充分彰显了山西法院坚持人民至上,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安全的坚定决心。
2021年4月,被告人费某同被告人叶某(费某妻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没有食品、保健品生产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在网络上从他人处购进 “减肥产品”,加价后销往全国各地。
2021年6月,被告人费某和被告人叶某在明知盐酸为食品禁止添加原料的情况下,自行加工生产添加盐酸的咖啡、巧克力、胶囊、糖果等产品,并通过网络销售到全国各地。2021年7月16日,7岁儿童韩某因误食该减肥巧克力后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韩某系盐酸中毒。
从2021年4月8日至同年9月5日,被告人费某、被告人叶某销售涉案减肥产品金额为人民币933507元。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费某、被告人叶某生产、销售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销售金额933507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球友会。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费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球友会。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近些年,各类减肥产品层出不穷。一些不法商家为了减肥效果,添加盐酸等对人体有害的药物成分,通过网络渠道销售。盐酸是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药物。服用该药可能增加心血管疾病风险,对消化系统、神经系统会有不同程度的影响,严重时甚至会导致心脏骤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本案依法严惩被告人,坚决遏制相关犯罪,具有警示作用;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减肥产品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以免对自己的生命健康造成危害。
被告人叶某是某食品加工部法定代表人,2021年8月在其加工部接受陌生男子向其推销的非正规产品防腐剂100克左右,并用前述明知无食品安全保证的100克防腐剂生产绿豆糕10箱,将该批次绿豆糕以人民币230元的价格销售。经鉴定,该批绿豆糕中含有“富马酸二甲酯”,属于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被告人叶某身为食品加工从业者,在食品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来历不明、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防腐剂产品,并将食品售出,放任因此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产生食品安全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审理期间,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在生产球友会、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叶某支付其所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绿豆糕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人民币2300元。被告人叶某在山西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叶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安全无小事,“舌尖上”的安全不容侵犯。本案被告人在制作绿豆糕过程中球友会,为延长绿豆糕的保质期,违法添加属于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富马酸二甲酯”,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产生安全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此类犯罪,关系老百姓的日常饮食,意义重大。
2020年10月至2022年6月,被告人田某在阳泉市城区某早餐店,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制作油条销售,致生产销售的油条铝含量超标。2022年6月17日,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制作销售的油条抽检,检验结论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1370mg/kg,指标标准:≤100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
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检测数据出具评估认定意见:该涉案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长期食用足以造成人体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2020年10月至2022年6月期间,被告人田某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方法生产、销售油条金额合计人民币110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田某主动退缴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制作销售的油条中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田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被告人田某退缴的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球友会,上缴国库。
个别生产者在制作油条过程中,为增加油条的外观效果和口感,超量使用硫酸铝钾(明矾)含铝添加剂。对于明矾在食品中的添加有严格规定,食品中铝残留含量过高,铝离子通过消化系统被人体吸收,在人体局部器官组织中形成结晶沉淀,可能导致人体发生胃结石、肾结石、胆管结石等风险,还可能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因此必须用最严格的标准规范添加硫酸铝钾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人民法院惩处此类犯罪,关系老百姓的日常餐桌安全,确保人民群众吃得放心。